鄂地税函[1997]1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10
摘要:为了便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税发[1994]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7]122号            1997-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房屋开发公司代扣代缴销售商品房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便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税发[1994]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为此,对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不包括“三资”企业)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其应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由开发公司在销售时代扣代缴。

  此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