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14]1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1
摘要:巩固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性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缓解机构养老供需矛盾。

  (四)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将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家庭之间的多方式结合,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省、市、县现有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医院,积极发挥民办医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

  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或设立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探索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机构对口联系制度,实施定期巡诊、检查等,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五)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参照培养师范生的做法,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培训1万名以上养老护理员。推进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以“建制度、进社区、做帮扶”为重点,以空巢老人为主要对象,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志愿服务体系。在全省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奉献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长效机制。

  (六)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大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和平台建设力度,全面提高养老服务效率和水平。

  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我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网络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基础数据,为政府管理决策、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立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普遍建立以为老服务热线12349和“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等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电子呼叫设备。

  完善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建立以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的信息系统,以紧急呼叫器为载体的联系平台,以摄像头为载体的监控平台,提高服务的便捷化和可及性。

  (七)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优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服务,不断拓展多样化服务,进一步繁荣老年人消费市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予以支持,优先认定省级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

  引导研发和生产企业开发助行助听、康复保健、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开展为老年人的法律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中介、资产评估、投资顾问等中介服务。

  发挥江西的山水、温泉及生态优势,发展养老公寓和老年休闲旅游业。依托庐山、井冈山、武功山、庐山西海、仙女湖、陡水湖等山水资源,发展避暑休闲养老;依托温汤、星子、安远、寻乌、安福等温泉资源,发展温泉养生养老;依托婺源、瑶里、上清、渼陂等名镇名村资源,发展田园劳动观光养老;依托梅岭、靖安、武宁、资溪、崇义等地森林资源,发展生态养老。

  二、扶持政策

  (八)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十)贷款融资政策。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