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6]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02
摘要:凡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脑版专用发票)。领取《企业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申请书)一式四份,如实填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6]24号             1996-07-02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规范企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需在1996年7月底前,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百万元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重新审核。凡不符合本《规定(试行)》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停止向其发售电脑版专用发票。

  二、各单位对不具备自行开发计算机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软件能力的企业,可向其推荐使用经市局审核的航天部八三五七所开发的《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软件。

  三、《企业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申请书》由市局统一印制。

  附件: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7月02日

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

  一、申请

  (一)凡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脑版专用发票)。领取《企业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申请书)一式四份,如实填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书及附列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10日内核批,并于每季季末报市局备案。

  二、购票

  (一)经批准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一般不再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确需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的,必须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二)税务机关对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依据申请书核准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月使用数量与品种发售发票。

  (三)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单位,对使用过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应按发票号码顺序每25份装订成一册,并加装封面。封面应注明存根起止号码及开票日期,以备核查。

  三、电子计算机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程序的标准

  (一)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程序须符合下列情况:

  1、操作系统:

  (1)DOSV3.1以上。

  (2)WINDOWSV3.1或V3.2.

  2、程序必须设定的功能:

  (1)能够按照电脑版专用发票项目要求记录一年以上销货情况。

  (2)能够随时反映电脑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

  (3)能够保存、查询已开具的每份电脑版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4)能够提供金税工程所需的数据。

  (二)企业自行开发电子计算机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软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增值税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算方法范围的前、中、后源程序的连续20页,源程序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长x宽)纸上,每页不少于50行。

  (三)企业自行开发(委托开发)电子计算机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软件由市局审核。

  (四)提交的计算机软件如已经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源程序,但必须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五)商业性的计算机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程序,开发单位除按照以上要求提供资料外,由市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对企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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