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税发[2013]87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08
摘要: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专项行动,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现结合温州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国税发[2013]87号       2013-08-08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属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专项行动,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现结合温州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企业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1.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科技创新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战略举措。温州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始终保持着“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特有精神。“温州模式”在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已经到了转型发展的“十字路口”,传统产业的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严重挫伤了温州经济发展的势头,产业结构性矛盾与产业层次低、附加值低,长期困扰温州实体经济的发展。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注重发挥科技在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举措和保持经济科学健康增长的关键环节。企业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为温州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新机遇、新空间、新潜力。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把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作为应尽的职责。

  2.把握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的主要内容。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具有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浙江省推出了包括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物联网、新材料、海洋新兴以及核电关联产业在内的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以重点支持。《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等基础条件较好、成长性比较明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以重点培育,初步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体系,进一步提升温州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抓好落实。一是要用足用好用活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综合运用减免退税、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引导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力强、生态经济效益好的新兴行业和企业发展。二是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坚持“始于纳税人的需求,基于纳税人的满意,终于纳税人的遵从”的工作原则,建设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落实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方式,为企业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三是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统筹协调,注重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四是要加强政策调研。对在现有基础上需要突破的税收政策和重要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可行性和有效性,便于向上争取政策,实施先行先试。

  二、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为支持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一)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钱彦富;牵头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销售自产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6.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7.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8.销售自产的在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适用简易办法,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鼓励研究开发投入和技术转让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垃圾处理设备企业从事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0%在税前加计扣除。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陈佐军;牵头单位:进出口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采用OEM生产方式(即“合约生产”、“代工生产”、“定点生产”或“贴牌生产”)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生产合同,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委托方许可代工厂使用核心技术的范围、时间、方式,并明确代工厂负有对核心技术保密的义务。明确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2)委托方进行产品设计,提供生产工艺要求、产品技术标准,代工厂需按照委托方的工艺要求和技术标准(或在委托方的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生产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与检验。

  (3)委托方采用买断的方式购入代工厂按委托方要求生产的产品或包含有委托方提供的核心技术的产品,代工厂不得将前述产品(包括不合格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4)委托方对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有特殊要求,需要由委托方指定供应商的,代工厂应按委托方要求从指定供应商采购或经委托方同意采购。代工厂不得将指定采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用于其他生产。

  (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规定不得采用OEM生产方式的项目除外。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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