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8]20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两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5-22
摘要:企业在实行买断职工工龄过程中,以库存的应税产品按成本价或原价给付本企业职工,因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按税法规定,应按企业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若属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两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1998]206号          1998-05-22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各地来电来函反映:要求对转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予以解答。经研究,现将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两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实行买断职工工龄过程中,以库存的应税产品按成本价或原价给付本企业职工,因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按税法规定,应按企业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若属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二、对转制企业,凡按规定可以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原债权、债务(包括欠税)全部由新企业承担并在财务会计方面延续核算的,其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额留抵数可继续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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