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财工85号 浙税二[1994]9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8-16
摘要: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月计税工资标准在500元/人额度内由各市、地、县税务局商财政局确定,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上述限额的,应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转报审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财工85号 浙税二[1994]94号        1994-08-16


各市、地、县财政局、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财税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0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确定。

  各单位、组织的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与事业性收支应分别核算,执行财税部门规定的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与生产经营共同耗用的成本、费用,应采取一定的合理负担比例分摊后,分别列支。个别单位财会力量薄弱,分别核算确有困难,报经县(市)税务局同意,允许给予一定时期的混算照顾,但照顾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即到1995年底止。混算时期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同期生产经营利润率平均水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乘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来确定。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的,应提工资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高于应提工资数部分计税时不予扣除。

  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月计税工资标准在500元/人额度内由各市、地、县税务局商财政局确定,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上述限额的,应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转报审定。

  对实行提成工资的饮食服务企业,应按县(市)税务局商财政局核定的提成工资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为给企业税后还贷创造条件,增加还贷能力,对集体、私营企业借用的技措贷款暂采取以下措施:

  1.允许企业税后利润先用于归还技措贷款,然后按规定缴纳“两金”。

  2.对技改任务重、技术更新快的工业企业,其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向县(市)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省税务局审批,乡镇企业报省税务局商财政厅审批,允许企业在规定年限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四、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承包所得税的办法。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及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新税制的顺利贯彻。对少数重点骨干企业,视地方财力可能,在报经省财政厅或省税务局(指集体的承包企业)批准后,可采取同级退库办法还一部分给企业。企业收到的返还款计入“盈余公积——国家扶持基金”单独反映。

  五、两档照顾税率属全额累进税率。

  六、私营企业按规定上交工商部门的工商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对各种管理费税前列支的审定工作。凡未经市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收取管理费的,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管理费的范围、比例仍暂按原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199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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