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3]18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20
摘要:出口企业已参与清算备案的2002年度出口货物,如果在今年6月份按照新规程的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必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出口额暂不实行本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3]183号              2003-06-2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既是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需要,也是防范偷骗税行为保证税收收入的需要。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省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对系统内外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对社会的宣传工作,加强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到位,审核无误。

  二、为了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抵税款行为,各地对生产企业2003年6月1日(以海关报关单或电子口岸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以后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必须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对无信息出口额应监督企业补提销项税额。

  三、各地在信息核对过程中,如出现税务机关接收电子数据与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客户端显示电子数据有差异,核对人员必须到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客户端进行核实,对确属税务系统内部传输有问题的,不必要求企业计提销项税额,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66号)的有关规定查找原因,并及时向上级反映解决。

  四、为提高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目前省局正组织开发相应的审核软件,在软件没有下发使用前,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额的审核,可以采用手工对审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

  五、出口企业已参与清算备案的2002年度出口货物,如果在今年6月份按照新规程的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必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出口额暂不实行本办法。

  六、本通知所指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是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003类型的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该数据由各市局负责接收并应及时清分各县(市、区)局使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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