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3]7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3
摘要:考虑到我省实际,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的征收办法。其中,对城市和县城的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农村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对个别需合并为一年的,须报经省局批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79号              2003-05-23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理解《通知》精神,抓好落实;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宣传《通知》精神。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代码问题

  税务登记证代号暂按现行编码办法执行,省国税局、地税局需统一编码时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填写《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发生被盗、被抢等情况导致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须附公安部门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并在市局认可的报纸、刊物上按《通知》要求内容作遗失声明。纳税人可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关于简易申报问题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税的,视为未申报。

  (二)纳税人销售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相符的,可以凭完税证明代申报。

  (三)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实际定额时,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票及销售额后,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实际销售额办理申报缴税。

  (四)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低定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执行原核定的纳税定额。

  1.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纳税人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审核批准之日起执行。

  2.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纳税人仍按原定额执行。

  五、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考虑到我省实际,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的征收办法。其中,对城市和县城的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农村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对个别需合并为一年的,须报经省局批准。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期限为每季度、半年或年终了后10日内。简并征期的季、半年、年是指公历的季、半年、年。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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