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征[2000]5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8-01
摘要:凡是2000年7月底前,在我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2000]59号       2000-08-01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0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时间

  全省2000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从2000年9月1日开始,至2000年底结束。具体时间及工作进度等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视情况自行安排(市内各区是否统一由市级地税局确定)。

  二、验证范围

  1、凡是2000年7月底前,在我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对外出经营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其办理验证手续。

  2、部分地方因涉及行政体制改变的,如丽水市、绍兴市等,新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可不需验证。

  3、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只办登记不发证外,其他尚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都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关于此次验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验证程序及手续

  1、地方税务机关要通告辖区内所有纳税人。通告(由各地自行拟定)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发布,也可以通过张贴等方式发布。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地税)证件(正、副本)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验证申请,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第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证件和纳税情况进行查验后,在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左下方和副本的“验讫记录”栏粘贴验讫标志,同时在验讫标志的右下角划一条倾斜的骑缝线,以示验证完毕。

  2、税务登记证验讫标志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为及时做好印制、领发等衔接工作,请各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所需的税务登记证验讫标志(分正本验讫标志和副本验讫标志)的数量汇总统计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8月30日前,各市地方税务局按统计表上的数量,统一向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领取。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讫手续可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验证费每户10元。本次验证收取的验证费省局不统一集中,各市地方税务局是否集中,可视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验证要求

  全面验证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事务性工作。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作好充分的宣传准备工作。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查处一批漏征漏管户。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秩序,净化依法治税的环境,维护税收法纪的权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在验证工作中查出的问题,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决不能姑息纵容。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于验证工作结束后20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随同《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起报送市局征管科(处),同时抄送省局征管处。各市地方税务局最迟应于验证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地区的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各地在验证工作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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