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7]7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0
摘要: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习生报酬,若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尚未扣除的,允许递延在2007年度税前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7]73号                  2007-05-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习生报酬,若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尚未扣除的,允许递延在2007年度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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