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2003]1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02
摘要:按月结算,即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结算。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持上月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到税务机关开票窗口办理上月发票核销和税款结算。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3]17号       2003-12-0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定额征收实行“即时征收,按月结算”。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年终时对”双定“户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代开票纳税人定额抵扣实行“即时征收、按月结算”的办法,具体操作:

  (一)按月结算,即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结算。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持上月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到税务机关开票窗口办理上月发票核销和税款结算。

  (二)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包含了纳税人代开的货运业发票金额和开具的其他运输业发票金额两种因素。因此,货运发票税款的按月结算必须与其他运输发票使用的按月核销同步进行。同时,在比对中应考虑上月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与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相加后,再与月税收定额进行比对。

  (三)比对结果的处理方法:1、(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按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补税。2、(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按(月税收定额-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的差额补税。3、如果纳税人上月无开具其他运输发票的,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的,月定额不再征收;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的,按(月税收定额-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差额补缴各税费。

  (四)年终统计时,如果当年内开票金额数>定额数,次年据此调整其定额;当年内开票金额数≤定额数,次年不调或微调其定额。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与“地税局代开货运业发票清单”识别号栏的关系。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及其附件2《地税局代开的货运业发票清单》注释3规定:“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各级地税局应照章办事,并根据省局闽地税征〔2003〕25号文第三条要求,在现行货物运输业发票底行空白位置手工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识别号。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必填写。

  各级地税机关代开货运业发票清单时,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必填写第7、8栏“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和“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

  三、关于中介代理问题。根据省局闽地税发〔2003〕92号文第六条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工作,待省局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后再实施”。各级地税机关在省局未批准之前一律不能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若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主管税务机关领导责任。

  四、关于联运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明传电报第五条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补充。

  五、明传电报第三条规定的按照营业额附带征收的所得税征收率标准,另行下文明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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