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5]21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8
摘要:纳税人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利润,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因此正确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加强税基管理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5]211号               2005-12-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5]13号)有关规定,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思路,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各主管基层局应明确主体,就是要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应研究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解释和程序辅导,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由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同力协作和配合,因此各主管基层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认真组织、精细管理、优质服务,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市局成立了以任红总会计师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计划统计处、市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市局要求,相应成立由分管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及时动员、抓紧部署,落实到位。

  二、强化培训,积极宣传辅导政策

  (一)汇算清缴各项政策的宣传辅导、培训的广度、深度和质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是否能够准确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和规定,是纳税人及时履行汇算清缴义务,准确计算调整重要保障,是整个汇缴工作的基础环节。因此各主管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汇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征求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探讨新形势下服务方式,建立快捷、有效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各项所得税政策培训、辅导,以优质服务来促使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切实好履行职责,让优化服务贯穿于汇算清缴的全过程。

  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在纳税服务大厅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另一方面以局或科为单位按纳税人的分类有重点地开展集中培训辅导等形式。在培训、辅导过程中,要注重以下方面内容的政策培训辅导:

  1.汇算清缴程序。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意见》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等

  2.近期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制度办法;

  3.税法限制性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对一些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产生的需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如工资及“三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

  4.有关办理减免税、税前扣除申请或备案手续和要求;

  5.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普遍存在或出现的问题

  6.其他。

  (二)要充分认识到干部队伍业务素质的现状,加强内部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使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规定和汇算清缴程序等,做到及时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操作技术性问题,把服务和管理落实到实处,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为汇缴后的审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汇算清缴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就地纳税和汇总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还是处于减免税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均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其中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填写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的专用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一)各主管基层局在汇算清缴中,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申报表填写错误、资料报送不全的纳税人,应及时督促限期改正,切实提高汇算清缴率。除纳入非正常户管理范围外,汇算清缴率应达到100%。

  (二)除另有规定外,自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四、强化审核工作,切实提高审核质量

  所得税的基本申报纳税制度是纳税人预缴,年终实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一项主要职责就是做好审核工作,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判断纳税人缴纳税收情况是否真实,然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或稽查。因此强化事后审核工作,对促进汇算清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税源管理人员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办理的纳税申报按照随受理随审核的原则及时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进行审核,汇缴审核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在审核中应结合纳税人报送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充分运用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一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

  (三)纳税申报表中行次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四)是否存在应审批未审批、应备案未备案的情况;

  (五)对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产生的差异,是否存在应调整未调整的情况;

  (六)纳税申报表数据是否与《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相符;

  (七)纳税调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八)其他。

  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漏项等问题,应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并通知纳税人。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进行汇缴审核后,鉴于系统原因可暂不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

  五、开展纳税评估,完善汇算清缴工作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充分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促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税务系统长期要抓好的一项工作和在管理中要掌握的一个基本功。各主管基层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全面开展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一是要突出纳税评估的重点。各主管基层局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现有的信息化手段、数据,采取“点面”的方式,选择重点纳税人、行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评估。二是要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今年上半年总局已经下发了纳税评估的通用分析指标、分税种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各主管基层局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结合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水平,合理测算有关指标的平均值或峰值,如投入产出率、行业税负水平、零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等,建立参照系,设置一些预警线,以便于发现异常;三是要注意各税种结合起来进行评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在计算税基等方面都具有关联性。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应充分运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管理员代办事宜”有关比对指标,综合税种进行联合评估。

  六、发挥中介作用,促进汇算清缴工作

  (一)纳税人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利润,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因此正确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加强税基管理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为确保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纳税人在报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须出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的年度《审计报告》,具体要求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规范中介机构审计和报告出具工作,纳税人报送的年度《审计报告》具体规定要求和格式(详见附件1)。同时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局将采取对纳税人报送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等形式,以及在纳税评估和所得税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市局将予以内部通报,属情况严重或屡次出现错误的并已予以通报的注册会计师,主管基层局可不再受理其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

  1.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统一要求的内容出具,包括:缺项、表格不完整等;

  2.存在应调整未调整、调整项目明显错误的;

  3.存在虚假、不真实的说明、金额等;

  4.其它。

  附件: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对企业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

  2.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8日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一、关于新办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问题

  如果企业未在新办当年而在以后年度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实际安置年度达到规定比例后,就其剩余年度内(新办年度起三年)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

  例如:某服务型企业2003年10月成立,2005年5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取得《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该企业在剩余期限内即2005—;2006年度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业务的处理问题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建设初期,无法取得营业收入,在此期间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度不得扣除的部分,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当年度不可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缴纳税金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当期扣除。待企业按照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再进行扣除。

  三、关于实行核定征收的运输企业已缴税款汇算清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同时已按开票金额的3.3%预交了企业所得税运输企业,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预缴的税款,按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税款在ctais中操作意见的要求作为已缴税款处理,但在汇算清缴时如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款,对超交部分,不再办理退库。

  四、关于企业年度间改变征收方式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

  如企业在年度间由查帐征收方改为核定征收方式或由核定征收方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最终确认的征收方式计算年度应纳税额。

  五、关于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

  如企业年度间由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并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以前年度亏损等问题,在汇算清缴中应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在外资期间产生的尚未税前弥补的亏损,可以在剩余的年限内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二)将全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所得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缴所得税”,在年度间已缴纳的当年度实现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作为“已缴税金”处理,进行汇算清缴。

  六、关于旅行社购买的人身保险税前扣除的问题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旅客购买的并由旅行社负担的人身保险等准予税前扣除。

  七、关于明确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问题

  自2003年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2003年6月18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八、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企业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捐赠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九、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问题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十、关于对各类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下列收入或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所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而取得的收入;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5.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二)除上述所列收入外,学校取得的其他收入或收费均应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工效挂钩的税前扣除若干问题

  (一)“工效挂钩”企业的条件和范围

  企业设立3年以上、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有一定生产经营和职工规模的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股占50%以上)、集体企业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原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实行“工效挂钩”。

  (二)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规定

  实行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的纳税人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得申报扣除;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上述政策具体是指:

  1.“两个低于”是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纳税人每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最高不能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金额。

  (1)“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实际列支的工资及效益工资)为准。

  (2)“经济效益”的计算口径为当年实际实现的税利为准,即利润总额加销售税金及附加(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企业按规定难以计算劳动生产率的,主管基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相近替代指标,可以用“人均实现销售收入”,“人均实现总产值”等相近指标替代。

  (4)“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2.“实际发放”是指在“两个低于”前提下,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纳税人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中实际发放工资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建立工资储备,但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工资,以后年度发放的应按按规定分别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5.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各参与挂钩的成员,具备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应按上述“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分别以每一个独立纳税人为主体计算扣除工资,并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三)“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1.“两个低于”有关指标的计算

  (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1)×100%

  (2)实现税利增长幅度=(本年度实际实现税利÷上年度实际实现税利-1)×100%

  (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1)×100%

  (4)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5)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度劳动生产率÷上年劳动生产率-1)×100%

  2.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挂钩企业当年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应等于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2)挂钩企业当年不能完全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①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平均工资×当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公式中: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等于当年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②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1)×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公式中: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等于当年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3)在纳税人同时不符合“两个低于”的情况下,工资扣除限额应按①、②孰低者予以确定,但确定并计算扣除限额后其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低于”条件。

  (三)工资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年终汇缴申报时,对当年提取并列支的工资以及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有关调整的处理如下:

  1.当年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的调整

  (1)当年计提并列支工资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缴;

  (2)实发工资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可以将调整纳税的金额调整转回。

  2.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结余的调整

  (1)发放1997年(含)以前的工资结余,不调整;

  (2)发放1998年度以后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结余(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整),调减所得额;

  (四)备案资料

  “工效挂钩”企业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备案明细表》(见副表附件1);

  (2)由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计算提取效益工资的额度或金额;或由市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提取表》。

  当年新增加的“工效挂钩”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文件或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附件:

  1.《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2.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计算及纳税调整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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