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200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乌-奎高等级公路“道路通行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18
摘要: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取乌-奎高等级公路“道路通行费”应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含附加)的征收管理,暂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具体负责,并实行统一征收,分别入库(各有关地、州、市的税收入库比例待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乌-奎高等级公路“道路通行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2001]3号             2001-01-18


  乌-奎高等级公路已于2000年11月3日正式建成通车,它对于进一步改善北疆道路交通落后状况和加速西部开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该公路自通车之日起对过往车辆收取“道路通行费”。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本着“方便征管、强化服务”的原则,经研究,现对乌-奎高等级公路“道路通行费”有关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转属遵照执行。

  一、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所属各收费站(点)收取的乌-奎高等级公路“道路通行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税额分别依7%的税率及3%的征收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取乌-奎高等级公路“道路通行费”应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含附加)的征收管理,暂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具体负责,并实行统一征收,分别入库(各有关地、州、市的税收入库比例待定)。

  三、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应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统一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并主动依法申报纳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在与自治区高等公路管理局及有关地、州、市加强联系与配合,切实做好日常税收征管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努力提高征管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