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6]133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07
摘要:你局《关于审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税局向购买者销售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发改[2006]1337号           2006-8-7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税局向购买者销售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每包(5O份)30元(编码12700301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0份)30元(编码127003018)。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