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1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代开普通发票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0
摘要: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除货运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代开普通发票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126号     2007-04-1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切实提高地税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一)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

  3.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关于代开其他普通发票

  (一)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除货运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二)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

  3.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三)对外省个人来我区临时从事应税劳务取得收入,需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按上列(一)、(二)款规定办理。

  (四)对外省的单位纳税人来我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领取发票自行开具或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代开发票申请表、合同、付款方书面证明等材料由地税机关留存,随同代开发票装订归档,以备查验。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足额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如:领导岗或计征股长)要按月对纳税人提供的代开发票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代开发票手续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足额征收税款,代开发票装订归档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切实加强监管。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经办人姓名
 
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号  
付款单位
(个人)名称
 
应税劳务名称 数量 单价 小写金额
       
       
  
合计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声明:本申请人填写的以上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签(章)字:                                   年    月    日
税收缴款书号码   发票号码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减免税、不征税依据: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