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11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三钢房地产开发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15
摘要:三钢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超过范围和标准的应调整补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三钢房地产开发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119号        2004-03-15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三钢房地产开发公司《三钢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申请报告》(钢房综[2003]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福建三钢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所属的福建三钢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州分公司收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28万元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三钢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超过范围和标准的应调整补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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