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6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1280笔、金额18688171.78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13号        2003-12-1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综[2003]10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1280笔、金额18688171.78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8日

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笔数 金额
省分行营业部 380 7862798.56
三明市分行 67 681784.55
莆田市分行 102 1499003.80
南平市分行 20 326607.50
宁德市分行 82 535056.00
泉州市分行 455 5807447.60
漳州市分行 80 983523.77
龙岩市分行 94 991950.00
总计 1280 18688171.78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