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4]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2
摘要:免税饲料检测机构接收企业送检样品后,应按规定要求对免税饲料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标准等进行认真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作详细记录,于1个月内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还应具体列明免税饲料产品所属类别(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4号        2004-01-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各有关检验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为此,现将我省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的确定机关

  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只有报经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的免税饲料检测机构,方可承担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

  二、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的确定范围

  对符合条件、有能力承担饲料产品检测检验的设区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均可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确定手续。

  三、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确定应向省国税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检测免税饲料类别、设备条件、人员结构、检测能力等;

  (二)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第一次确定需带原件复核);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审查认可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第一次确定需带原件复核);

  (五)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等其他有关资料。

  四、确定时间

  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实行逐年确定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申报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上报上述相关资料,由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后,下文公布。

  五、免税饲料检测机构责任管理

  (一)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样品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抽样并封口后,随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开的《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由企业送免税饲料检测机构检测。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对企业送检的样品要认真查验封口是否完整无损,有无加盖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等,并将查验情况备注在抽样单上,查验员签名。对没有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口盖章或封口破损的免税饲料送检样品,一律退回企业,免税饲料检测机构不得予以检测。

  (二)免税饲料检测机构接收企业送检样品后,应按规定要求对免税饲料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标准等进行认真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作详细记录,于1个月内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还应具体列明免税饲料产品所属类别(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三)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应在样品检测结束后,提出检测报告,并在《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上签注检测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第二联退还企业,企业作为申请饲料产品免税资格申报材料。第三联由检测机构与对应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检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免税饲料检测机构资格,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确定免税饲料检测机构。

  (五)每年检测工作结束后,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应对当年饲料生产企业检测情况进行总结,具体应包括:检测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列表)、检测产品范围、检测结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以及接受上级主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等情况,并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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