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发[2019]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1-21
摘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国税发〔2015〕10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黔税发[2019]104号      2019-11-2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展,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银税互动”普惠效能

  (一)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B级企业拓展至除纳税信用D级外的其它纳税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信用贷款产品。探索将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银税互动”同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支持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走出去”,助力国家扶贫战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行业以及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业。

  (二)实现“银税互动”线上全覆盖。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之间“省对省”银税合作模式,市、县级税务机关不再单独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依托省税务局“税务信用云”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专网专线的方式开展银税数据直连,将银税互动信息交换共享由“线下”搬到“线上”,切实提升“银税互动”工作效率。

  (三)加大普惠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发展,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减少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错配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

  二、明晰“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省税务局、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各级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共同加强“银税互动”活动中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和投诉,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和回复。

  省税务局依托“税务信用云”平台专网专线方式实现银税合作数据交换和共享,各级税务机关严禁以“银税互动”工作的名义向其他单位、组织、个人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提供纳税人涉税(费)信息等行为,确保“银税互动”相关业务合规开展。各级税务机关接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向第三方机构、系统提供“银税互动”涉税(费)信息,并监督销毁已向其提供“银税互动”涉税(费)信息,防止纳税人涉税(费)信息的扩散。2019年12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信息人工查询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信息纳入全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遵循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数据使用权限,确保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纳税人、缴费人授权获取的涉税(费)信息,只能用于该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有第三方进行涉税贷款技术服务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税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第三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供应商开展基于纳税人、缴费人发票数据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纳税人、缴费人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规获取,并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上下游信息安全,不得转卖、外泄纳税人、缴费人发票数据。

  各级银保监部门要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泄露涉税信息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规范“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共享范围

  税务部门在依法合规、纳税人(缴费人)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其纳税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需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信息数据项需在“银行互动”合作协议中明确并经纳税人授权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银税互动”涉税(费)信息,只能用于“银税互动”信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反馈“银税互动”贷款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余额、贷款期限、还款或失信情况等),便于税务机关统计分析管理“银税互动”工作,防止纳税人同期向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涉税信用贷款。税务部门依托“税务信用云”平台做好税收信息交互日志记录,做好“银税互动”资料的归档和备案,探索开展企业授权银行查询其涉税(费)信息情况管理,防范过渡授信风险。

  四、加强第三方合作机构监管

  参与“银税互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选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备案的征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纳税人、缴费人收费,也不得向纳税人、缴费人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纳税人、缴费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

  五、做好“银税互动”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知晓面。市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银税互动”相关工作,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学习“银税互动”政策,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守信激励的咨询。要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开展“银税互动”政策宣传,通过播放宣传片,摆放宣传资料和操作指引。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设立“银税互动”服务区,组织纳税人体验“银税互动”金融普惠产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地获得涉税信用贷款服务。要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公告)的宣传,引导纳税人主动修正失信行为,修复纳税信用。各级银保监部门积极探索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其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国税发〔2015〕10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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