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04]1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 市地税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14
摘要: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 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4]132号                     2004-12-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属、省属驻肥单位,大专院校:

  现将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拟的《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收范围

  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二条 征收标准

  1、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1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交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2、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第三条 征收界定

  1、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2、市、县(区)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分别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征收。

  3、合肥市区内的中央部属企业、市属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负责征收,3县范围内的按属地原则征收;其他企业保障金按地税部门税收征管渠道征收。

  第四条 年审认证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查。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收界定关系,向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下列年审材料:

  (1)本单位上年度《合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合肥市用人单位从业职工名册》;

  (2)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

  (5)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3、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残疾人联合会指出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交纳保障金。

  第五条 征收程序

  1、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审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发给用人单位《年审意见通知书》。对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是企业的,交款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地税机关。

  2、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残疾人联合会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向企业征收保障金。

  3、每年7至9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交纳保障金。

  4、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并从限期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条 征收管理

  1、非企业用人单位交纳的保障金、滞纳金按本办法第三条第2项界定的关系,分别纳入市、县(区)保障金财政专户。

  2、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滞纳金,按下列办法划入财政专户:

  (1)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涉外分局、各开发区分局征收的保障金全部划入市级保障金财政专户;

  (2)市地税局庐阳、瑶海、蜀山、包河分局征收的区属企业保障金、滞纳金全部划入本级保障金财政专户;各分局征收的非区属企业的保障金、滞纳金入市级保障金财政专户后,其中40%留存市保障金财政专户,60%划入区保障金专户。

  (3)各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中央部属企业、市属企业的保障金,进县保障金专户后,按以下比例划转:中央部属企业交纳的保障金按40%比例划入省级财政保障金专户后,其余部分60%划入本级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市级保障金财政专户;市属企业交纳的保障金60%划入本级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市级保障金财政专户。

  3、残联、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不得随意少征、漏征和多征,对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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