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8]1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03
摘要: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第一年,加之我省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已按照“申报软件机内自动控制,年度汇算清缴一并确认调整”办法在纳税申报软件进行了处理,因此,在企业2008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140号          2008-04-0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第一年,加之我省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已按照“申报软件机内自动控制,年度汇算清缴一并确认调整”办法在纳税申报软件进行了处理,因此,在企业2008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确定办法仍暂按豫国税函[2008]63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对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手工填报当期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当“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小于或等于30万元时,按25%的税率计算填列“应纳所得税额”栏,按5%的税率计算填列“减免所得税额”栏;大于30万元时,按25%的税率计算填列“应纳所得税额”栏,不计算填列“减免所得税额”栏;以后申报期“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复又小于或等于30万元时,一律按25%税率计算填列“应纳所得税额”栏,不计算填列“减免所得税额”栏。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依据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条件确认适用应税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总局汇算清缴有关规定等进行。

  四、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税源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填报辅导工作,帮助企业准确进行预缴申报。对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税服务大厅人员在受理其纸质申报资料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填报要求进行人工审核,对填报无误的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对填报有问题的,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