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征[1996]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27
摘要:重视帐簿凭证管理工作。市局已于前年、今年两年布置了在个体户定期定额纳税人中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各单位应自觉地将该项工作加以落实、巩固,并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6]9号          1996-11-27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纳税申报制度。定期定额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见附件二)。凡实际不含票销售额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原定额的10%时,纳税人应及时自行填报 “定期定额纳税人销售额核定(自报)审批表”(见厦国税[1996]018号附件三)。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民主评议后,下达“定期定额纳税人调整(评定)税额通知书”(附件三),并从调整的次月超按新的定额纳税。对进行虚报申报的纳税人,按偷税处理。

  二、重视帐簿凭证管理工作。市局已于前年、今年两年布置了在个体户定期定额纳税人中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各单位应自觉地将该项工作加以落实、巩固,并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在私营企业中推广建帐建证工作,要求在私营企业中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占90%以上。

  三、做好征管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在日常征菅中,要规范涉税法律文书的使用、保管工作,做到定额调整依据充分、法律程序运用正确、涉税文书内容完整,真正做到依治税、文明行政。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人)

  二、定期定额纳税人调整《评定》税额通知书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