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2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8
摘要:经研究,对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20号              2004-01-18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淮牌轻型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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