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13
摘要:为了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状况,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2、审核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是否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审核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

  4、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审核企业是否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审核企业优惠期限是否超出规定期限;

  8、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转制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是否属于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

  3、审核企业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所从事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3、审核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活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经过公司管理机构批准;

  3、审核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4、审核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否正确。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残疾人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范围;

  2、审核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3、审核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审核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审核加计扣除工资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6、审核申报的工资加计扣除额是否计算正确。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

  1、审核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审核创投企业是否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3、审核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审核股权投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24个月);

  5、审核申报抵扣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额和抵扣额是否正确。

  (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1、审核采用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范围内允许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3、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析已使用年限,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4、审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是否进行过变更;

  5、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除特殊规定外,是否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审核申报的折旧、摊销额是否正确。

  (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2、审核企业专用设备是否投入使用;

  3、审核申请抵免的起始年度与购入并实际投入使用年度是否一致;

  4、审核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审核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是否申请了享受优惠;

  5、审核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含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减除有关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的费用;

  6、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审核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7、审核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按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口径计算;

  8、审核申报抵免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事后备案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延伸审核内容:

  (一)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是否为中国中央政府或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审核是否为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

  3、审核有关债券是否经有权部门核准发行;

  4、审核有关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减免税的范围;

  5、审核申报的免税利息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二)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1、审核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之间的债权性的投资收益;

  2、审核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3、审核是否包含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4、审核享受免税的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5、审核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

  6、审核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7、审核申报的免税投资收益金额是否正确。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

  1、审核是否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审核是否获得免税资格认定;

  3、审核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是否为“合格”;

  4、审核免税资格是否在5年的有效期内;

  5、审核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6、审核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会计上是否分开核算,对应的期间费用是否进行合理分摊;

  7、审核申报的免税非营利组织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被投资方是否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经营业务;

  2、审核是否确实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审核申报的免税证券投资基金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第四章 后续管理审核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续管理一户式台账》,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进行登记,发现问题的项目要有审核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市地税局每年对发起审核的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对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一户式台账》和审核说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复核后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对审核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审核中发现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审核中发现企业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正。

  (二)审核中发现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

  (三)审核中发现企业不满足税收减免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享受的减免优惠,并按规定恢复征税,其中对于已通过相应资质认定机构认定的减免税企业,应同时向认定机构同级地税机关书面反映。

  (四)审核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问题性质严重或案情复杂的,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审核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一户式台帐》和企业申报资料的归档保管和管理台账的维护工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归纳总结,不断改进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指省直属税务分局、各市直属税务分局、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本着简便实用、责任清晰、管理严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一户式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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