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11]16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29
摘要: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合并。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11]160号           2011-12-29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规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有关合并、变更、注销事项备案管理制度,统一备案管理文书表格,提高对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及需报送的有关资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合并。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税务师事务所合并需要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附表1);

  2、合并后的事务所(合伙)章程(草案);

  3、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及其公证书;

  6、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8、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注册税务师档案管理证明;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1、事务所合并、出资、拟任所长的股东会决议;

  12、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3、合并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4、合并前的事务所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5、双方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6、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通知书;

  18、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注销资料;

  19、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性质之间的变更。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备案表》(附表2);

  2、变更性质后的事务所章程;

  3、变更性质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事务所变更性质、出资、拟任所长的股东会决议;

  5、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及其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所长人选的简历和执业情况;

  8、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9、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其他注册税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2、注册税务师的档案管理证明;

  13、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14、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5、事务所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6、股权变更协议及其公正的原件和复印件;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8、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备案表》(附表3);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备案表》(附件4);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的股东会决议;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现法人代表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6、现法人代表简历和执业情况;

  7、现法人代表的股权变更协议及其公正;

  8、现法人代表的出资证明;

  9、现法人代表执业证明、原单位的辞职证明;

  10、现法人代表在原单位交纳“三险一金”单据;

  11、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重新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或出资人备案表》(附件5);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的股东会决议;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现发起人或出资人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6、现发起人或出资人的简历和执业情况;

  7、现发起人或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协议及其公正;

  8、发起人或出资人的出资或退资证明;

  9、现发起人或出资人执业证明、原单位辞职证明;

  10、现发起人或出资人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1、现发起人或出资人在原单位已交纳“三险一金”的单据;

  12、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金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金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金备案表》(附表6);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金的股东会决议;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

  6、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金涉及发起人或出资人变更的,参照“第五条”相关资料提报。

  7、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七、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经营地址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经营地址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经营地址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经营地址备案表》(附表7);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经营地址的股东会决议;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新经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6、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八、税务师事务所注销的备案管理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注销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表》(附表八);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手续复印件;

  3、事务所的清产核资报告;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九、税务师事务所有关合并、变更、注销备案管理的程序和手续

  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变更性质、变更及注销等事项时,实行备案管理,要按照统一的程序办理,报送规范统一的文书、表格。所需有关表格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具体程序和手续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变更、注销等事项后,应在办理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需提报备案资料报送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报送市级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要在“审核意见”栏目中填写“资料属实,同意上报”,分别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市局公章。将备案资料的复印件和执业证原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报送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审核人签字。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据市局上报的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收缴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将备案情况上报总局;审核不合格的,退回市局处理。

  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相关资料复印件和表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市、县局各留存一份,执业单位存一份。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备案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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