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5]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13
摘要: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大政发[2015]9号        2015-3-1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国务院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上报程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分别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核报。涉及跨大连市行政区、需要省政府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需要市政府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准。

  六、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权限,履行同级政府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职能,其中,本目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规定由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核准的项目,可由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的核准机关。

  七、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项目主体的投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备案管理的项目进行变相审批或核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8年本)》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

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区市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市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区市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项目、跨区市县建设的66千伏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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