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4]4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31
摘要:在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新税收征管机制下,税收征管基础的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信息技术应用成为处理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主要手段,各类征管信息系统成为反映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成果的基本载体,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成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

鲁国税发[2004]42号        2004-03-31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和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专业化的需要,是“三基”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和主要载体,也是创新机制和手段,完善和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不断提升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现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立足本地实际,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新机制下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内涵及其发展要求

  1、在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新税收征管机制下,税收征管基础的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信息技术应用成为处理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主要手段,各类征管信息系统成为反映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成果的基本载体,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成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依托,以涉税信息数据的有效控制、采集、处理、应用为主线,以规范执法、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为重点,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为目标,涵盖整个税收征管工作过程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是新机制下征管基础工作的基本内涵。

  2、税收征管基础,包括科学的征管组织体系、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严密协调的岗责体系、精细高效的税源控管体系、优质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简明的工作流程、简约实用的绩效考评机制、科学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等一系列内容。仅从业务角度看,则以岗位职责确定、征管制度建设、税源监控管理、纳税服务体系、征管信息化建设、征管质量控制、征管资料管理、征管业务技能等为主要内容。

  3、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基本职能清晰,岗位职责明确;基本技能达标,人员素质过硬;基本制度健全,工作衔接紧密;基本手段齐备,应用准确快捷;基本程序规范,执法严格公正;基础税源清楚,管理监控到位;基础管理牢固,纳税服务优化;基础资料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各级要顺应形势发展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准确把握新机制下征管基础工作的内涵,以加速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数据信息的深化应用为重点,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夯实征管基础,使我省国税系统的征管质量和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4、税收征管基础建设要遵循依法治税、简约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有序开展。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严格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收政策,是税收征管基础建设的永恒课题。规范管理与服务,既是税收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有效保障,也是发挥信息技术对夯实征管基础工作依托作用的必要条件。遵循税收征管内在规律,以信息化为依托,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加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的科技含量,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和程序,建立与现代信息技术相适应的征管组织体系和征管工作流程,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是征管基础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重组征管业务,优化征管流程,完善征管组织体系

  5、按照税收征管运行规律和信息化的要求,对原来贯穿在政策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各环节中的税收征管业务,进行梳理、归并、优化、简化,以事件(任务)发起为线索,充分考虑与纳税人的关联程度,本着“提高效率、便于管理、利于监控、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进行业务重组,在此基础上重塑征管业务流程。新的征管流程,一方面要以调整、优化职能后的办税服务厅为载体,实现税务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以征管力量的优化配置为基础,将原来税务机关多个职能部门重复找纳税人的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有效解决税务机关多头进户、重复进户、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同时,也要按照总局关于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职责范围划分的三个原则,在保证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职能完整性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结构、税源分布和征管实际,科学、合理的划分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有效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突出信息化的依托作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各个业务环节的作业内容、作业标准、作业流向、作业时限进行明确规定,并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化,对各环节人员的工作状况和质量实时开展绩效评价,将征管业务纳入过程控制之中。

  6、各级要根据业务重组、流程优化后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的工作实际,本着依法设置、科学规范、提高效率、强化管理、优化服务、降低成本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工作程序,规范业务衔接,优化征管资源配置,积极探索和实践有效的管理方式和途径。要按照职责清晰、责任到人、岗位人员工作量相对饱满的原则,科学配置征管力量,对内设机构或岗位的职责适时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健全完善岗责体系,构建与信息化和专业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组织体系。

  三、调整、完善征管基础制度

  7、要全面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下发的各项配套制度、办法。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意识,深刻领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并准确运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展执法与服务工作。要结合贯彻总局陆续出台的各项配套制度、办法,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力求使社会各界了解税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掌握各项配套制度、办法的基本规定,积极主动地协税护税;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学法、知法、懂法,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及履行纳税义务。

  8、对现有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缴纳入库、票证管理、会计统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要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本着简明、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完善,形成涵盖税收征管全过程的征管基础制度体系。要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各项征管基础制度的规定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环节、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强化控管,确保其贯彻落实到位。

  9、要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对于不应审批和可批可不批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制,视具体情况建立事项备案制度;对须依法审批的事项,要力求精简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建立起审批后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各级要对各种征管审批事项、征管文书进行一次清理,属于总局、省局统一规定但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程序或文书,要及时提出修改、简化或废止的意见和理由,上报省局处理;凡自行设立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征管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手续、时限等要一并向社会公告,以增强税收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四、强化税源监控管理

  10、税源监控管理作为国税机关控制税源底数,了解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把握经济税源变化动向和发展趋势,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评估纳税申报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新机制下征管基础和税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各级要从准确把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律、涉税信息变动规律入手,按照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分别确定税源管理的内容和标准,建立起精细化、专业化的税源分类管理体系。要明晰职责,落实责任,健全机制,科学分类,重点管理,强化分析,严密监控,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新形势下“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切实提高税源控管的能力、质量和效率。要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税源监控管理内容、标准及过程细化、量化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努力丰富新机制下税源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内涵。

  11、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控管税源,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要积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未达起征点户、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密切与工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互换制度,充分运用外部信息管理等系统和现代管理技术手段,及时掌握纳税人设立、变更等相关信息。要加强与技术监督、地税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清理检查各类登记户数的力度,及时发现和清理漏征漏管户,切实提高税务机关源头控管税源的能力。要积极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化协作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12、落实各项税源监控管理的制度,切实提高税务机关掌控税基的能力。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好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及在税务登记证件加注银行帐号工作,为税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要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制度,并加强对相关制度、办法、软件的研究分析,以熟悉、掌握纳税人核算的内容、程序、方法,为税源评估监控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以推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为契机,辅导、监督纳税人依法设立帐簿,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诚信纳税。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着力提升税源控管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税务机关掌控税基的能力。

  13、落实发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发票,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作用。各级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发票印、领、用、存的管理工作。要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不论购销商品还是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也不论购货方(接受方)取得与否,销货方(提供方)都必须开具发票。要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审验旧票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开具的金额,并要与其申报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比对。要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和惩处力度,有效遏制各类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要落实发票限额限量供应措施,其发售的发票数量必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凡不按规定申报、缴税以及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停止发售发票,依法改正违法违章行为后再予以恢复发售。要积极研究简并票种、增强发票防伪功能的办法和途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促进发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要积极推行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违法违章举报奖励活动,通过发票刮奖和举报奖励,引导纳税人和消费者在经营购物过程中积极索要发票,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发票监督的积极性,有效促进全面开票制度的落实。要依托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科学简便的普通发票协查比对机制,将普通发票协查纳入计算机管理,提高协查比对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源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14、加强税收负担的测算和分析。要充分利用GDP等经济指标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税负变化动态分析;要运用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相关经济指标,比较分析主要税种、行业和不同地区(如工业增加值与增值税的关联分析)的税收负担水平;要加强对企业各税种的税负测算,通过与地区税负和行业税负的对比分析,从税基的变化观察税负和税源变化趋势,提高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风险预期判断能力。要通过发展力税负(企业的基本生存能力)、同行业参照税负多角度的横向、纵向对比分析,正确判断本地区税源管理工作水准,找出差距和不足,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和途径,使分析、测算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征管、稽查和组织收入工作。

  15、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充分发挥其在税源控管中的作用。要将纳税评估的理念、方法有机地融入日常税源监控管理活动中,积极探索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在信息化的支持下对所辖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有效评估。在评估中,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凭证等审核评估外,还要注意加强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对称性审核,特别要注意参照各个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同类企业的能耗、物耗平均值,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出用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耗能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指标,对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的差距,以确定管理和检查的方向与重点,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管理。要及时总结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都是税源监控的手段,二者是密切联系的。为了掌握更加真实可靠的涉税资料、信息,增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日常检查。要通过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机制,以增强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6、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实行精细化、分层次、立体式的科学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不同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购领、税务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要加大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力度,针对有效管理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工作量合理配置和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采取切实可行的细化措施,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以及资金流转等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和零散税源,要依法规范征管程序、加大控管力度和有效实施社会综合治税。有条件的地方,要本着节约力量、降低成本、控管有序的原则,充分利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地方财政的基层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实行依法委托代征。

  五、进一步完善、优化纳税服务

  17、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它是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纳税服务工作要依法有序进行,切实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要充分认识到严格规范执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对纳税人最根本、最重要的服务,从而增强依法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同时,扎扎实实地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各类法定服务事宜。

  18、要充分发挥好办税服务厅的窗口作用。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依法规范服务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完善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服务规范,逐步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要进一步优化办税场所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一窗式”管理的基本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需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19、要本着保证税款安全的原则,不断深化税款申报缴库方式改革。在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和银行(邮政)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改革,拓宽纳税人申报渠道;要借助金融系统现代化的结算方式,如信用卡(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改进纳税人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要在信息化手段支持下,尽早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同城“通报通缴”;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库银联网进程,不断提高税款的入库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国税、国库、商业银行及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税款缴库的电子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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