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9]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1
摘要: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主动把地税工作放在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之中,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中,将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亲自抓调研,抓落实,把这项工作列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9]6号       2009-01-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1、2、4、5、8、17款失效或废止。第二条第3款“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继续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内容失效。第二条第6款“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第二条第7、13款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废止。第二条第12款“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1、2、4、5、8、17款失效或废止。第二条第3款“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继续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内容失效。第二条第6款“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第二条第7、13款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废止。第二条第12款“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1项、第2项营业税内容、第3项营业税内容、第5项部分内容“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第10项营业税内容、第17项废止。第二条第2点中:“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规定。 废止理由:财税[2012]13号文件。文件中有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失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已有新规定。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和全省财税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验交流会精神,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省局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徐利君,联系电话:8766890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工作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和全省财税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验交流会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努力确保地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和结构优化前提下的可持续增长,现就全省地税部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奋发有为,把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列入重点工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促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新生力量,在存量中求增量、在分离中求壮大、在整合中求效益,为推动我省第三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当前,我省已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正成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支撑。加快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深化产业融合,全面提升我省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策精神。

  1、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主动把地税工作放在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之中,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中,将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亲自抓调研,抓落实,把这项工作列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第三产业是地方税收的主要税源,对地方税收贡献率占三次产业之首,而现代服务业又在第三产业发展中居主导地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可以为地方税收增长提供广阔的经济基础。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践行省财政厅党组提出的“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工作理念,念好实、稳、优“三字诀”,树立政治意识、经济意识、创新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坚定不移地把大力扶持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地税收入结构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通过整合税收政策资源、征管资源、服务资源,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引导、促进第三产业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3、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要围绕现代服务业这个重点,大力促进对完善市场经济、配套产业升级、降低商务成本等有较强关联度的服务行业的发展。要在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中着重培育发展五种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企业、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各级地税部门在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到与宏观经济政策、地区产业战略相协调;与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相协调;与组织收入、优化结构工作相协调。

  二、优化政策,全面落实,积极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1、[条款废止]扶持小型服务行业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发展基础。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继续按5000元标准执行,以降低第三产业纳税人的税负。

  2、[条款废止]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以由其总部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省重点物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3、[部分失效]培育、促进会展业发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继续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4、[条款废止]大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5、[条款废止]积极支持金融业发展。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照顾;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6、[部分废止]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省落户。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对上述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7、[部分废止]落实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举措,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8、[条款废止]鼓励、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笫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9、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吸引技术人才,鼓励民间技术研发。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0、[部分废止]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让。进一步贯彻落实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积极支持科研体制改革,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7年。

  12、[部分废止]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内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构想,促进我省制造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移。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加速折旧。落实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13、[部分废止]积极支持传统服务业升级改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上述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连锁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以由其总部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条款废止]积极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8、认真做好民营第三产业企业税收问题研究,大力促进我省民营第三产业发展,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第三产业企业的改制、重组。在我省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种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上,一律不得制定、实施歧视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和措施,对各种所有制纳税人一视同仁,为我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三、落实措施,优化服务,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治税环境

  1、扎实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切实落实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上位法没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得随意设定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全面告知各项后续管理措施。

  2、深入推进网上办税。各级地税部门要以省局“一站、一话、一网”为龙头,努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件及具体操作程序,积极引导、帮助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改进和深化应用《税友2006》,强化、规范数据录入管理,以数据大集中为方向,充分发挥数据集成优势,探索建立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地税信息化体系,切实做到“数字实、工作实、为人实”。

  3、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服务,倡导多元化、个性化、人性化服务,推进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要求纳税人补正材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对纳税人已经按规定报送且税务机关已核对无误留存的各种涉税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同时,归并、简化各类表单,除现有渠道外,拓宽纳税人免费获得各种表单的渠道,切实做好“帮扶、解困、服务”文章。

  4、落实“抓大、评中、定小”的管理思路。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辅导纳税人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促进其通过自查方式主动补缴税款,避免因违法而增加遵从成本。

  5、规范、整合、优化工作流程。严格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支持”的办税机制,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规范办税服务厅服务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地税部门要在规范管理基础上,继续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对于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努力做到办税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提高服务效能。

  6、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利用网络、报刊、12366语音服务系统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宣传;要在“税收宣传月”中专题宣传现代服务业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多种形式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

  扶持第三产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努力,各级地税部门要以全局观念把握工作,以宽广视野审视工作,以扎实举措推进工作,将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实抓好。要认真贯彻省局工作意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我省第三产业发展作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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