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农[1999]13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31
摘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房改政策第一次参加房改的,以房屋动迁、 异地安置形式重新取得住房,免征契税;除此之外,现承受房屋与原房屋的面积、 价格均有差异,按价格差额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134号        1999-05-31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农[1999]40号) 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电系统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给集体企业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应由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缴纳契税。计税价格一般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土 地、房屋的评估价。

  二、邮电系统“一分为四”不能按企业分立征收契税。但邮电系统内新成立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应征收契税。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按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以内 购买煤炭系统劳工房改造后房屋及其他解困房,免征契税;否则,应征收契税。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动迁用地,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 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的,应征收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免征契税。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房改政策第一次参加房改的,以房屋动迁、 异地安置形式重新取得住房,免征契税;除此之外,现承受房屋与原房屋的面积、 价格均有差异,按价格差额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

  六、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无偿划拨、收回具有法人资格的下 属部门、企业的土地、房屋,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定的,由征 收机关指定法定的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征收契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