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9]21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09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管理,进一步增强对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认识。加强股权转让管理对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完善股权转让政策、调节高收入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17号        2009-09-09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管理,进一步增强对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认识。加强股权转让管理对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完善股权转让政策、调节高收入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配合,全面掌握股权转让信息。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管理等部门取得联系,全面掌握本地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主动商请工商部门协助提供近年股权变更的登记信息,定期传递股权变更的登记信息。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股权转让信息列入日常征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常抓不懈,并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情况与纳税人开展约谈工作;要研究和探索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工作的规律性,及时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上级机关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提供参考依据。

  四、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时,应主动自行到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9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