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一[1998]3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29
摘要: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缩短,各单位应及时调查分析对年度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源监控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一[1998]32号        1998-06-29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缩短,各单位应及时调查分析对年度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源监控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29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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