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5]5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6
摘要: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和内部库存的旧版发票集中封存。凡发现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按总局办法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59号        2005-04-06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或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34号)规定,全市地税发票换码工作已于2004年3月31日全部完成,2005年4月1日起使用新码发票。为严肃发票使用,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2005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 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03]164号)规定的发票编码规则印制的18位发票号码发票暂不缴销,待市局另行通知。

  三、 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和内部库存的旧版发票集中封存。凡发现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按总局办法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 4月份,市局将派人员到市内各分局集中缴销旧版发票;各市地税局将旧版发票集中送往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统一缴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