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4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27
摘要: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产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继续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予以退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442号                  2001-08-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产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继续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豆粕,一律按“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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