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政二[1995]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24
摘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按《征管法》第56条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政二[1995]9号       1995-01-24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区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为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逐步规范公民自觉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自1995年始,在全省九个行业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双向申报”的对象、范围及内容

  在全省的电力、邮政电信、烟草、金融、证券、外贸、旅行社、广告、房地产等九个行业所属企业、单位,以及在该企业、单位任雇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凡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收入情况;凡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和代扣缴税情况。

  二、“双向申报”的程序及要求

  (一)在九个行业所属企业、单位任职受雇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取得的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和支付单位是否已代扣缴税款,均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申报当月取得的工薪或劳务报酬收入;达到应税标准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应在申报的同时缴纳。

  (二)九个行业所属的各企业、单位,均为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薪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缴义务。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收入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办税人员确定后应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

  2.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等)的同时,应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并按规定税率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属一个单位内部多个部门支付个人工薪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的,各支付部门应在支付收入的同时予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在预扣缴税款时,不能预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应以支付金额的全额,确定适用税率,预扣税款,但不开税单,可以使用自制凭证。然后,将有关支付收入资料及已扣税款汇总到单位财务部门。单位作为代扣缴义务人,财务部门按月或按次合并计算每一纳税人本月工薪收入或同次同项劳务报酬收入,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3.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对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缴税时应统一填开缴款书,缴纳税款并附工薪收入汇总表。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人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4.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7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同时缴纳代扣税款。单位财务部门,届时应根据各所属部门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按月汇总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除按报表要求填报外,另对“双向申报”的人员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全面反映支付其工薪、劳务收入情况。

  5.对支付上述人员的其他应税收入和支付其他个人的应税收入,按税法有关规定申报、扣缴。

  (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加强税收征管。

  1.对“双向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和个人要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培训合格者可颁发资格证书;加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发放与管理。

  2.要严格依法征税,不得擅自变通税法。

  3.对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4.对群众检举的偷、漏税案件,按财政部财税[1978]130号规定,兑现所补税款10%以内或本案罚金收入30%以内奖励;并予以保密。

  5.对申报不实的,或“双向申报”企业单位财务管理不健全、属于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的,不论在该企业单位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季填报“‘双向申报’情况统计表”(附后)。地(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半年和年后20日内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三、“双向申报”的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会的负责人及具体代扣代缴税款的办税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二)个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税务机关按《征管法》第39条规定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按《征管法》第20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按《征管法》第47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具体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五)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未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

  (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按《征管法》第56条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已扣、已收)税款的属偷税,应按《征管法》第4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处罚。即: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税款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子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罚金。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双向申报”情况统计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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