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6]14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微机版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8
摘要:预收款收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开具。预收款收据不作财务费用报销凭证,不得代替发票和财政收据使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微机版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函[2006]140号        2006-09-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配合房地产管理软件的运行,经研究,定于2006年9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微机版山东省xx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收款收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开具。预收款收据不作财务费用报销凭证,不得代替发票和财政收据使用。

  二、预收款收据(式样附后)分类代码统一为91201,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收据为一式主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规格为127*1670三、预收款收据由各市印制,套印各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在收据联和记账联套印发票监制章。

  四、预收款收据的印制、领购、开具及保管比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xx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9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