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07
摘要: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57号           1995-03-0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自治区教委批准举办的文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三、凡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确认的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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