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1998]3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28
摘要:自7月1日起,对属于划转范围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应停止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现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征收单位确定的正式被划转时间;8月份申报期对7月份已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8]30号              1998-07-28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1998]113号)已转发各地。现将有关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一)适用4%征收率的范围,是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商业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其应税销售额,具体按照国税发[1998]104号文件执行。

  (二)[条款废止]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纳税人,一般不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预计能达到180万元,财务核算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需要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批,经批准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暂定期为1年,即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次月起,累计月份达到12个月。对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按C类一般纳税人管理,实施重点监控。

  (三)113号文件第一条所称“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是指外购货物的批发或零售。对纳税人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店,前店后场销售自己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应作为工业性生产或加工行为,不作为商业纳税人对待;如果该纳税人自产自销货物同时经营外购货物批发或零售,且外购货物销售额大于自产自销货物的销售额,则应作为商业纳税人对待,其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包括自产自销货物与外购货物两项销售额的合计。

  (四)确定商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除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外,对1997年新开业被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截止1998年6月底前暂定或认定期满1年,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也应列为划转对象。

  对下列情况可不列入本次划转对象,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1.新开业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截止1998年6月底前暂定期不满1年的;

  2.虽然达不到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销售额标准,但1998年销售额截止6月底前已达到180万元的;

  (五)按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计算确定其前三年或前两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时,对经营时间为整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应参加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经营时间不足整年度,当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参加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否则可不参加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六)自7月1日起,对属于划转范围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应停止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现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征收单位确定的正式被划转时间;8月份申报期对7月份已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七)销货退回或折让有关向题:

  1.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无论是全部退货还是部分退货,均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2.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减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本次被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业务;

  3.销货方应按4%的征收率将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相应冲减当期销售额和应交税金。

  (八)本次被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今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应从一个完整的纳税期开始确定。

  (九)7月1日以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原政策特案规定按6%简易办法(或征收率)征税的货物,改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划转工作组织实施问题

  (一)认真组织学习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和省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深入领会政策实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二)及时向当地政府作好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声势,特别是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讲清国家政策,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三)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的商业一般纳税人95年以来的纳税资料进行整理,按划转对象的确定原则列出划转清单,划转清单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历年年应税销售额、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等基本内容;

  (四)征收机关依据划转清单,填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划转),报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批。审批表内容除包括划转清单的主要指标外,还应包括划转依据,划转时间,征收机关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等;

  (五)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确定被划转的纳税人,征收机关据以向纳税人下达正式通知,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方加盖蓝色“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戳记,并注明“划转”字样,作为今后征收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认定、实施税收管理的依据;

  (六)清理税款缴纳情况,确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并正确转入成本;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按规定登录有关表格、履行签字盖章等手续,作好一系列善后工作;本条第三至第六款有关手续全部履行完毕后,方可确定为划转工作的结束。

  (七)全省划转工作原则上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对少数审查工作量较大,一时难以确定的业户,应至迟于8月20日结束。市地国税局要于8月25日前将划转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随附《商业增值税纳税人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各市地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划转工作任务。

  三、检查验收问题

  根据总局统一要求,省局将对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本年度流转税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时间:9月份

  (二)组织方式:在市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省局统一组织,统一领导,从各地抽调业务人员,组成若干专门验收工作组到各地验收。

  (三)内容范围:划转工作开展情况、划转清单、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划转)等有关审批资料、征管资料以及工作程序等。

  每个市地抽查1-3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3个征收单位,每个征收单位重点抽查10-15户企业。

  四、具体要求

  (一)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划转工作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完善新税制,深化征管改革,保证完成收入任务的高度来抓,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有任何变通,违者严肃处理。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划转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注意工作方法,认真负责,稳妥操作,对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避免由于执法不规范造成的问题。要切实作好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按规定建立严格的专用发票缴销登记制度,将缴销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环节,落实到每份发票,限期收缴,明确责任,不留后患。对因审查不严,手续不全,责任不清造成划转工作不彻底、专用发票等有关票证收缴不及时不全面,以及由此造成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纳税人在接到税务部门正式划转通知后要认真办理清缴税款、缴销专用发票等手续。对故意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有关情况,或不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清缴税款、缴销专用发票等手续,影响划转工作顺利进行的,一律按有关政策规定从严处罚。

  (四)本次划转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行认真总结,一是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对113号文件执行后纳税人中将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重点考察论证,并积极研究针对性措施,防患于未然,堵塞税收漏洞;二是切实加强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严格专用发票的使用开具,防止一般纳税人之间虚开行为的发生;三是对本次划转对象要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防止其采取各种手段从事偷骗税活动。

  (五)要把鲁国税发[1998]67号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与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紧密结合,一并贯彻落实,把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作为解决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的契机,抓实抓好,抓出成效,把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六)对现行征管软件、纳税申报表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要将有关划转结论及时输入计算机,以保证按规定时间实施相应税收管理;划转工作涉及有关表格由市地国税局自行印制使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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