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1999]9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贯彻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21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确保我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贯彻意见》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92号        1999-09-2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确保我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

福建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贯彻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重要指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1999]145号)、《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国税发[1999]15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对本系统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为指导,全面清理税务代理机构,整顿税务代理市场秩序,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 为,使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自主执业、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全省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积极稳妥、分步实施,脱 改并举,整个工作确保在99年12月31日前结束。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

  (一)经省、地(市)国税机关批准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

  (二)经原省、地(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目前挂靠在国税系统的税务代理机构;

  (三)其他形式的税务代理机构。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45号文的通知要求进行,对各级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及办公地点等方面彻底脱钩,解除挂靠关系,并实行改制。

  四、脱钩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人员安置

  1、对原税务机关派出的现愿意继续在代理机构工作的或其他公职人员愿意到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按总局《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 理的意见》(国税发[1999]154号)执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为脱钩人员和其他税务代理从业人员保存人事关系等档案。人员脱钩的基准日为1999年12月31日。

  2、对已在税务机关从事临时工和助征员工作及家属子女,经省局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招聘到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具体的考试考核办法另发。

  (二)资产处置

  1、清产核资

  (1)申请:由税务代理机构向地(市)税务机关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和脱钩改制报告。

  (2)审计:各地、市、县(区)税务代理机构由地(市)税务机关负责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省属税务代理机构由省局负责审计。

  (3)确认: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与负债和资产的处理由地(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认定后,上报省局确认。

  (4)其他形式的税务代理机构的清产核资由同级国、地税局共同负责。

  2、产权界定

  (1)按“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对税务代理机构由税务机关投资或以税务机关名义借款投资或挂靠的,其所有者权益归国家所有;若是多家共同出资兴办的,可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2)对税务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从业务收人中提取的各项基金,原则上仍归代理机构所有;对错提或多提的各项基金,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权益划分。

  3、资产的财务处理

  各地(市)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局贯彻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进行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在1999年9月31日前进行组织学习、思想动员,调查摸底、研究方案、布置实施,做好清理整顿各项准备工作。

  2、清理整顿及脱钩改制阶段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落实所制定的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部署,1999年10月要完成对辖区内的所有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和组织检查,并对每一 个税务代理机构提出具体的脱钩改制的初步意见,呈报省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省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清理整顿工作动态。

  3、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与审批阶段

  (1)通过清理整顿、彻底脱钩后,将分别按照不同条件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并由各地(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进行第一次 初审后,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领取《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的代理机构,方可开展税务代理业务。

  (2)对不符合改制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各地在确认后,集中上报省局。

  (四)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认真处理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工作衔接等环节工作,各阶段的工作应保持稳 定性和连续性;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走过场、弄虚作假、另搞一套、明脱暗不脱、形脱实不脱或顶着不办,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私分公款、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 现象,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有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清理整顿的目的,并不是撤销和关闭所有税务代理机构,而是为了促进其规范和健康发展。因此,在脱钩改制中,要在财产、资金、办公地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以保障税务代理机构生存的空间,为税务代理业的规范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1)对被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财产,税务机关可采取一次性收回,或以租用和融资租赁等形式由代理机构继续使用。代理机构以协议租用或租赁国有资产的,税务机关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等方式,逐年收回。

  (2)对税务代理机构采用全年预收代理费的,要按全年均衡分摊,分别处理;对代理机构不具备改制条件要被撤销或终止的,要实事求是,解决好原有从业人员安置问题,包括安置费和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医疗、失业)。

  (3)税务机关对从代理机构收回的一切资产(资金、实物),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财务预算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转移、私用。

  (4)财务脱钩基准日为1999年10月31日。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理的基准日。基准日至代理机构改制设立的期间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

  (三)职责分工

  在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中,由清理小组负责实施,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编制、人员脱钩由人事部门审核;财务脱钩由计财部门审核;财产接收由办公室审核;职能、名称脱钩和办公地点撤离等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

  五、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切实贯彻落实到位。省局已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李力军为 组长,张金水、林秀雄为副组长,成员有王明茂、张如力,并下设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人事处、政工办、监察室、计财处、征管处等处室组成,挂靠征管处。各地 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要抽调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参加,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清理整顿工作方法

  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采取自查与检查及验收相结合的办法。清理整顿工作由地(市)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并负有领导和检查辖区内税务代理机构的 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各地应及时向省局清理整顿办公室呈报清理整顿工作动态;省局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复查验收;并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组织 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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