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2]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20
摘要:《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由市局自行印制,该证明单一式四份,第一联,销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交销货单位;第三联,购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四联,交购货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2]10号               2002-03-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由市局自行印制,该证明单一式四份,第一联,销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交销货单位;第三联,购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四联,交购货单位。

  二、该证明单中“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栏,由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在签章处统一印盖由市局统一刻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发票已抄报税专用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