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0]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1
摘要:为加强机制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机制糖增值税及时、足额、均衡入库,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鉴于本办法下发前,本榨季部分糖厂已开榨的实际情况,新版原料蔗收购统一发票可从 2000年12月1日起使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区国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国税发[2000]215号        2000-11-2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12-07起,第十条废止。
  3.依据桂国税发[2001]3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通知》,本法规自2001年9月27日起,第十条修订为: 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机制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机制糖增值税及时、足额、均衡入库,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鉴于本办法下发前,本榨季部分糖厂已开榨的实际情况,新版原料蔗收购统一发票可从 2000年12月1日起使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区国税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制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机制糖增值税及时足额、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糖业榨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0]6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从事生产机制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从事生产机制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企业在本县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税法规定到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开户银行帐户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明。

  (七)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要及时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对受托加工机制糖的管理。

  企业受托加工机制糖,属于来料加工机制糖的范围。按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64号通知中关于“任何糖厂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原料蔗来料加工”的规定,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经营受托加工机制糖的,税务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仓库的管理。

  (一)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同时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对成品糖储存的管理。

  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用于储存、销售成品糖的仓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属自有仓库的,提供房产证)。

  (2)有支付租金的凭据(自有仓库除外)。

  (3)由企业的人员进行管理。

  (4)不设立银行帐号,不直接收取货款和开具货票。

  2.企业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成品糖进、出库明细帐,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成品糖储存的方式、数量、地点及有关资料。销售异地储存成品糖时,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对企业异地储存成品糖的仓库,主管国税机关要不定期派人实地核实。

  第六条 对原料蔗收购统一发票的管理。

  (一)企业收购原料蔗必须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原料蔗收购统一发票。企业在开榨前一个月,按本办法所附的收购统一发票格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原料蔗收购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实行全区统一票样(见附件),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抵扣联;第四联,记帐联。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联次。电脑版收购统一发票中间空白栏,企业在设计软件时,必须按统一票样设计,不得设计与统一票样无关的内容。

  (二)企业收购原料蔗需领购收购统一发票的,必须在榨季前一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计划。企业经批准印制的原料蔗收购统一发票,交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保管。企业需使用收购统一发票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实行按月缴销、以旧换新或验旧换新制度。

  (三)企业领购的收购统一发票限于本企业在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原料蔗时使用,不准跨县(市)区域使用。

  (四)企业收购免税原料蔗时,必须按日分户填开收购统一发票,开票时必须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各栏内容,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原料蔗收购统一发票的“单价”栏和“金额”栏限填写实际支付给蔗农的金额。凡开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收购统一发票,一律不准作为抵扣税款凭证计算进项税额。

  (五)企业领购的收购统一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手写票不得拆本使用。

  (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原料蔗,不得开具原料蔗收购统一发票,可索取普通发票。

  第七条 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一)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料蔗,按收购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即实际支付给蔗农的金额)和实际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的原料蔗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代收代交的各种价外费用,不得并入收购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运输费用支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必须是国有铁路、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2.运输发票上所注明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销货物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

  3.开具运输发票的单位与提供运输劳务的单位必须一致。企业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付给提供运输劳务的单位,对支付费用给其他单位或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的进项税额抵扣,按现行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期销售成品糖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提供加工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九条 企业销售成品糖和销售额的确定、销项税额的计算,应严格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① 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鉴于机制糖企业的特殊性,为保证机制糖增值税款的均衡入库,对机制糖企业的增值税征收实行“当期预缴入库,榨季终后结算”的办法,即按上一榨季的税收负担率和当期销售收入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填写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已交纳税额”栏,并缴纳入库。

  当期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缴增值税额=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上榨季本企业税收负担率

  榨季结束后一个月内,企业应依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自行汇总结算,正确计算出榨季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和应补(退)税额,依法对本榨季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第十一条 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稽核检查。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榨季结束后于当年9月底前对企业本榨季实现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进行一次清算,对属于企业多缴纳的税款,应及时办理退库,对属于企业少缴纳的税款要及时补征入库;对属于企业少申报或不申报的应纳税款,一律视为偷税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机制糖企业实行驻厂管理员制度。各地要选择思想素质好、熟悉税收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税务人员对机制糖企业进行专人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机制糖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二)及时了解、掌握机制糖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和产品销售动态,对原料蔗的入厂数量、压榨数量、收购价格、出糖率、产糖量以及成品糖的销售方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资金回笼情况、企业财务处理和开票、实物库存数与帐上数等经常进行核对;对甘蔗进厂环节开出的磅码单是否与甘蔗进厂日报表相符、生产车间实物帐是否与产量日报表相符;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

  (三)督促企业及时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监督企业管好用好各类发票。

  (五)按月核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并及时督促入库。

  第十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偷税、骗税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国税机关未按本办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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