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6]2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闻出版企业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09
摘要: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部分新闻出版企业(以下简称出版社)进行了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发现:出版社向新华书店出版发行图书时,双方不签订正式合同,付款也无约定期限,导致国税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闻出版企业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皖国税函[2006]277号            2006-10-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部分新闻出版企业(以下简称出版社)进行了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发现:出版社向新华书店出版发行图书时,双方不签订正式合同,付款也无约定期限,导致国税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购货方先支付订金,出版社收到订金后再出版发行图书的,出版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二、对购货方向出版社先发出订单(要约),出版社根据订单(要约)出版发行的,出版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将图书全部送到购货方且购货方在《送书通知单》上确认的当天。

  三、对出版社将图书移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销售,但受货方在销售过程中不承担任何风险、成本和责任,并可随时将未销售的图书退还给出版社的,若受货方在180天内与出版社确认销售实现的,则出版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若受货方超过180天仍未与出版社确认销售实现的,视同出版社实现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四、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0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