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发票违法开具行为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26
摘要:本通告第一条所列举行业的纳税人,在2012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查自纠。需要自查自纠的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领购地税发票以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的,税务机关免于处罚;超过规定时间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发票违法开具行为的通告

  为了配合发票摇奖活动的开展,坚决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整顿税收执法秩序,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优化经济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联合集中整治发票违法开具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饮食、娱乐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行业,具体包括:

  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二、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为:在上述行业内,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依法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未主动开具发票或拒绝提供发票的行为;

  2.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行为;

  3.提供不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行为;

  4.以抹零、打折、赠送礼品、赠送代金券等形式不提供发票的行为;

  5.提供其它收据或打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

  6.提供非本单位发票、作废发票的行为;

  7.提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和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

  三、整治形式

  整治工作采取三种形式开展,分别为:纳税人自查自纠、举报案件受理查处、税务机关专项检查。

  (一)纳税人自查自纠

  本通告第一条所列举行业的纳税人,在2012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查自纠。需要自查自纠的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领购地税发票以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的,税务机关免于处罚;超过规定时间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举报案件受理查处

  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启动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对消费者举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对拒不纠正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专项检查

  税务机关自2012年4月1日开始,将对本通告第一条所列举行业进行重点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查实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举报受理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过程中,遇有纳税人发生本通告第二条所列举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地税举报电话12366,同时保存违法行为证据。举报受理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10时(法定长假除外)。

  税务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违法处理

  (一)经查证有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第1、2、3、4、5项行为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经查证有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第6、7项行为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上述纳税人有其他发票违法行为以及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偷税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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