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1998]1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04
摘要: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各自审批的免税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下同),每年汇总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地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1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1998]12号                1998-05-04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经营人员35%(含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未达到35%比例的福利企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各自审批的免税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下同),每年汇总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地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1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附件一:财税字[199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情况汇总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