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2000]6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15
摘要: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规定办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0]60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规定办理,即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需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对其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