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19
摘要:近接一些地区来电,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免征营业税的垃圾处置费如何界定问题,要求明确垃圾处置费是否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15号     2006-01-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免征营业税的垃圾处置费如何界定问题,要求明确垃圾处置费是否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

  二、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