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的通知 鄂注协发[2006]95号 2006-12-11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整规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搞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和防伪标识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接文件后,迅速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材料报备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同时,将已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2、防伪标识分地区编号,由省注协统一印制,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与省注协签订防伪标识管理责任书,负责保管本地区防伪标识,并承担发放、管理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3、各市州发放防伪标识前,须将样本送交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对会计师事务所领用防伪标识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对、抽查,并注意每次领用的防伪标识必须与下次备案表中出具报告的份数相符。使用不慎作废的防伪标识,也必须在备案表中填列,同时全部收回。 防伪标识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每个报告只使用一枚防伪标识。 各市州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对地处边远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适当调整防伪标识发放数量,但必须跟踪检查,做到有效监控。 4、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防伪标识管理工作中必须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不得违规发放防伪标识,不得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正常执业,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省注协将不定期检查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的防伪标识发放及管理工作,发现问题收回管理权。 5、各管理中心应重视备案管理和防伪标识发放的管理工作,并进行严格的管理。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备案和防伪标识管理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抽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材料报省注协。上报分析材料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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