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13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要求,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动税收管理的精细化、现代化,我局结合实际,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部分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8-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删除附件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表。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要求,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动税收管理的精细化、现代化,我局结合实际,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修订]新启用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时使用。

税屋提示——将第一条“新启用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时使用”修改为“新启用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进行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时使用”。


二、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内税联字〔199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31号)中的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部分废止]附件: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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