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14]27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2
摘要:对本级地税稽查局实施检查案件的录入及审核审批:各级地税稽查局应当及时对本单位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符合市级以上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经本局局长审核和本级地税机关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录入信息系统。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4]271号        2014-09-2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做好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83号)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发布公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第一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4]7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季度进行公布。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省、市地税局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公布。

  首次公布的案件信息为2013年和2014年前三季度符合公布条件的案件信息。

  (二)总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搭建全国联网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省地税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向全省地税机关推广并指导应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各级地税稽查局将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对案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市地税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汇总符合本级机关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程序

  各级地税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完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录入、审核和审批等工作。其中:

  1.对本级地税稽查局实施检查案件的录入及审核审批:各级地税稽查局应当及时对本单位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符合市级以上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经本局局长审核和本级地税机关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录入信息系统。

  实施检查的地税稽查局对查处的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应随时录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完成本季度符合公布标准案件的录入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对下级地税稽查局实施检查案件的接收及审核审批:省、市地税局稽查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对下级地税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对外公布意见,并报本级地税机关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省、市地税局分别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下级地税机关检查案件的接收及审核审批工作。

  3.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省、市地税局稽查管理部门汇总信息系统中本辖区内经审核审批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分别送本级地税机关相关部门对外公布。

  (四)公布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省、市地税局参照总局门户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式样,在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按照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规定,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即“黑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总局、省局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落实、大力推进,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要严格审核拟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严把案件信息的内容关、法律关、文字关。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规定录入和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不得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而隐瞒案件信息。上级地税机关要对下级地税机关录入和公布的案件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进行绩效考核,对隐瞒案件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三)简明扼要,准确录入

  为保证公布信息的统一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类型以及法人、自然人等不同主体,分别制作了公布模板(附件1至5)。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参照公布模板和填表说明,扼要介绍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引用相关法律依据,准确录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其中,税收违法事实及违法手段的介绍要尽量简明扼要,避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四)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地税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积极宣传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逐步探索,有效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对公布当事人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各级地税机关对可自行实施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到位;对需外部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的,要积极与发改委、公安、工商、银行和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逐步探索落实到位。

  三、做好提前报送工作

  为提高首次公布的宣传效应,扩大社会影响,国家税务总局拟提前于10月1日前后公布第一批案件信息。请各市局于2014年9月23日前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系统提前报送2-3件符合省局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其他案件信息的录入、审核、审批等工作继续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案件发布级别

  对于既符合本级地税机关发布标准又符合上级地税机关发布标准的案件信息,省、市地税局应对案件信息同时予以发布。

  (二)审核审批标准

  各级地税稽查局对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检查案件的文字性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案件的录入、审核、审批等工作均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系统开展。

  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管理处)反馈。

  附件:

  1.偷税案件公布模板(隐瞒销售收入)

  2.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公布模板

  3.抗税案件公布模板

  4.虚开普通发票案件公布模板

  5.偷税案件公布模板(自然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