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1996]27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22
摘要:有直系亲属在京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原籍在北京市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以及有一定造诣的高级知识分子;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它情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全文废止]

京财综[1996]270号              1996-3-22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发来的《关于免征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城市容纳费的函》已收悉。经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对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有直系亲属在京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二、原籍在北京市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三、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以及有一定造诣的高级知识分子;

  四、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它情形。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19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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