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9]18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26
摘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实施日常监管,对少报应税销售收入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不得在公司本部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鄂国税函[2009]183号               2009-11-26


荆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荆国税发[2009]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从2009年11月1日起,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采用按销售收入配比分配增值税税额的征收方式。即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的当期商品进项税额统一在公司本部申报抵扣,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上报公司本部汇总,公司本部汇总核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按各所属加油站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各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应纳税额=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所属加油站销售收入÷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入

  二、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份正式启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管理系统》。

  三、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实施日常监管,对少报应税销售收入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不得在公司本部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四、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见附件,名单如有变动,省局将及时发布。

  附件: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